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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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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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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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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 3.受理:区民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4.现场核实:区民政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企业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准备发证,核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限期复查; 5.发证:经区民政局审核合格后,邮寄方式领取证件。 |
1.设立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设立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 3.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2份,纸质) 4.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原件2份,纸质) 5.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2份,纸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原件2份,纸质),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原件2份,纸质),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原件2份,纸质) 6.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2份,纸质)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原件2份,纸质) 8.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原件2份,纸质)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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