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二、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兰山区社保办服务大厅2楼(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四、办理条件
(1)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3)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委开具的介绍信(说明办理人与死者的关系并由其支取个人账户余额);
(4)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农行账号复印件;
(5)去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去世职工退休审核表。
五、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同时发放。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兰山区社保办服务大厅二楼(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二)电话咨询:0539-822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