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指南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规[2017]4号文)第一章第四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一章第五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办理地点
兰山区社保办服务大厅2楼(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四、办理条件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五、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彩色1寸照片2张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六、基本流程
由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安排专家,申请人携带病历、影像学检查资料、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双月1—15日申请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兰山区社保办服务大厅二楼(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二)电话咨询:0539-822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