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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事项清单
2021-06-0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wsjhsy/2021-000011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1-0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lanshanquwsjhsy/2021-0000111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1-06-09

抽查对象

抽查依据

抽查范围和数量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

中小学校及高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辖区学校总数的25%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学校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随机抽查

1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

2、辖区住宿场所总数的25%;

3、辖区沐浴场所总数的16%;

4、辖区美容美发场所总数的8%;

5、辖区候车(机、船)室1家;

6、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1家;

7、辖区影剧院1家。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随机抽查

1

城市集中式供水及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辖区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4家;

2、辖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1家。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

随机抽查

1

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辖区集中式供水单位25家;

2、辖区二次供水单位6家。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处罚情况

4.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5.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6.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7.水质自检情况

8.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随机抽查

2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辖区全部7家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出厂餐饮具。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5.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6.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随机抽查

4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辖区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5%

企业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随机抽查

1

医疗卫生单位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辖区3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5、医疗废物处置;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随机抽查

1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辖区医院(含中医院)总数1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村卫生室(所)、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总数5%。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随机抽查

1

采供血机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辖区全部一般血站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根据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随机抽查

1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辖区全部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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