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临沂市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2024-06-0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fzhggj/2024-000010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4-06-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lanshanqufzhggj/2024-0000109
发布机构: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6-03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层级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区级

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能效水平落实情况;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

配合

能源部门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市、区级

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考情况;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

资产投资项目检查

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行政检查

已开工备案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市、区级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市、区级

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

3

粮食购销检查

1.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2.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

粮食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粮食和储备部门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市、区级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市、区级

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区级

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市、区级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进行备案和申请周期检定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计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