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兰山区保健食品区域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
2015-05-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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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保健食品区域性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防止出现区域性安全风险,按照《2015年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和《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区域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保健食品“四非”行为依然存在的区域、环节、企业、品种,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论监督等手段,强化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行业潜规则,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安全。 二、时间安排 2015年5月22日至10月15日。 三、整治重点 1.保健食品市场。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3.通过风险会商,分析确定的风险区域。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参考依据 (一)发现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刑法修正案》(八)二十四、二十五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物料平衡出现严重偏差且查明存在原料掺杂使假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6、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7、原料索证索票制度、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等不落实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发现下列违法违规经营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二十四、二十五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6、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发现下列违法违规宣传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五、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全面梳理投诉举报、监督抽检监测、广告监测、媒体曝光中整治区域生产企业不合格及问题产品情况,开展风险会商分析,有针对性地列出整治企业和产品名单,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 (二)第二阶段。各食品药品监管所和各稽查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完成整治任务,取得整治效果。区局将于7月份、9月份进行督导检查。 (三)第三阶段。总结整治情况,提出下步监管措施,10月20日前各科,所将整治总结报区局保化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域性整治是查漏补缺,主动出击,防控风险的有效措施,是省、市局领导主抓的重点工作。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区局将把这项工作纳入考核,以考促管,推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提升。 (二)强化工作措施。要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查找监管漏洞及安全隐患,综合运用行政强制措施、警示、信息公布、召回、整改、处罚等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围绕监管重点品种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指导督促企业提高内控标准,将铬、牛皮源检验纳入内控标准。 (三)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要对照《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列明法律适用条款,指导查处工作。对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对限期整改的要有复查报告。有关处理情况要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构建长效机制。认真总结梳理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并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效,规范生产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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