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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2016-08-26    点击数:  
 索引号  rmzfbgs-09_E/2017-021301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索引号: rmzfbgs-09_E/2017-0213012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抽查情况
发布日期: 2016-08-26

3713020104502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5-1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目 录

一、前言………………………………………………………4

二、审批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审批对象………………………………………………4

(四)审批依据………………………………………………4

(五)审批条件………………………………………………5

(六)审查材料………………………………………………5

(七)审批证件………………………………………………6

(八)审批时限………………………………………………6

(九)审批收费………………………………………………6

(十)审批咨询………………………………………………6

三、审批流程

(一)接收收件、登记………………………………………6

(二)受理……………………………………………………6

1.审核…………………………………………………………6

2.补正材料……………………………………………………6

3.受理决定……………………………………………………7

(三)审查……………………………………………………7

(四)审批决定………………………………………………7

(五)决定书送达……………………………………………7

(六)归档……………………………………………………7

四、投诉举报…………………………………………………7

五、表单及文书………………………………………………8

附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9

2.烟花爆竹销售安全保证书………………………………12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13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编码:3713020104502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商贸科

(三)审批对象: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四)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审批条件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区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查材料

零售许可证申请,应当向安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由主要负责人签名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保证书

4.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予核名通知书

5.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6.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七)审批证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3个月或1年。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

(九)审批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区安监局工矿商贸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三、审批流程

(一)接收、登记

各镇、街道,临沂工业园区安监站负责接收,和申请人向所在镇街或工业园区安监站负责登记台帐。

(二)受理

1.审核:各安监站负责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三)审查

1.现场核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局业务主管领导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商贸科获取批准意见后打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站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商贸科

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商贸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商贸科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商贸科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作出处理后,应分别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见附件1

2.烟花爆竹销售安全保证书

见附件2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见附件3

附件1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零 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是指申请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负责人;“联系电话”是指主要负责人的电话。

4、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请书表格中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经营范围

烟花类[ ]

产品分级

C[ ] D[ ]

爆竹类[ ]

产品分级

C[ ]

申请意见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特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 (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保证书

为了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作如下保证: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地方管理要求,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执法部门的安全监管。

2、实行专店、专人销售,周边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要求,不在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不“以零代批”。

3、保证不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礼花弹等烟花爆竹产品。

4、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有效期进行经营,从兰山区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公司进货,店内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张贴防伪标识,不一证多点,不店外经营,不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不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试放。

5、保证不从非法渠道私自采购非法产品,不私设储存仓库,不超量储存,经营点储存不超过300公斤。

6、保证店内用电线路符合要求,不设明线,不使用大功率电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7、保证申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现象。

本人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中,一定按国家及各级的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保证,愿意接受包括经济处罚、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内的一切处罚,如造成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负 责 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许可证号: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零 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审查条件

实际情况

是否符合

备注

1

符合本地区安监等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条件;

2

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4

专店营业面积不小于10㎡;其周边50米范围之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5

经营场所配备2个4公斤重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6

用电线路、照明设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7

经营场所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8

经营场所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能超过300公斤;

9

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10

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镇(街道)

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科 室

意 见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意 见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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