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业务手册 | |||||||||||||||||||||||||||||||||||||||||||||||||||||||||||||||||||||||||||||||||||||||||||||||||||||||||||||||||||||||||||||||||||||||||||||||||||||||||||||||||||||||||||||||||||||||||||||||||||||||||||||||||||||||||||||||||||||||||||||||||||||||||||||||||||||||||||||||||||||||||||||||||||||||||||||||||||||||||||||||||||||||||||||||||||||||||||||||||||||||||||||
2016-08-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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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20104505 行政许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业务手册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5-1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业务手册 目 录 一、前言………………………………………………………5 二、审批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5 (二)实施机构………………………………………………5 (三)审批对象………………………………………………5 (四)审批依据………………………………………………6 (五)审批条件………………………………………………7 (六)审查材料………………………………………………8 (七)审批证件………………………………………………8 (八)审批时限………………………………………………9 (九)审批收费………………………………………………9 (十)审批咨询………………………………………………9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9 1.接收…………………………………………………………9 2.登记…………………………………………………………10 3.编号…………………………………………………………10 4.出具凭证……………………………………………………10 (二)受理……………………………………………………11 1.审核……………………………………………….…………11 2.补正材料…………………………………………….………11 3.受理决定…………………………………………….………11 (三)审查……………………………………………………12 (四)审批决定………………………………………………12 (五)决定书送达……………………………………………12 (六)审批流程图……………………………………………12 (七)决定公开………………………………………………13 (八)归档……………………………………………………13 四、投诉举报…………………………………………………13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与受理类…………………………………………14 (二)审查与决定类…………………………………………16 (三)特别程序类……………………………………………16 附件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证书……………..…17 2.审批流程图………………………………………………18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19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22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25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28 7.申请材料接受凭证………………………………………31 8.补正材料通知单…………………………………………32 9.受理通知书………………………………………………33 10.不予受理决定书…………………………………………35 11.变更延续申请书…………………………………………36 12.撤回行政审批申请书……………………………………37 13.行政许可代为申请书……………………………………38 14.不予批准决定书…………………………………………39 15.送达回证…………………………………………………40 16.陈述申辩告知书…………………………………………41 17.陈述申辩笔录……………………………………………42 18.听证告知书………………………………………………43 19.听证权利公告……………………………………………44 20.听证笔录…………………………………………………45 21.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46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 编码:3713020104505 (二)实施机构: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 (三)审批对象: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单位。 (四)审批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订)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第二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审批条件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1.具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3.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6.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 7.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查材料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纸质);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 5.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 7.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原件1份,纸质); 8.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纸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七)审批证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条第三项:“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九)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1)窗口接收。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区政府大院12号楼203号办公室,联系电话:0539—8079195。 (2)信函接收。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区政府大院12号楼203号办公室,邮编:276000,联系电话:0539—8079195。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录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台账。 3.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并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示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书面审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局业务主管领导进行现场审批,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打印同意上报审查意见书并加盖公章。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兰山区安监局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和政策法规科作出处理后,应分别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预受理类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见附件3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 见附件4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见附件5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见附件6 5.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见附件7 6.补正材料通知单 见附件8 7.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9 8.不予受理决定书 见附件10 9.变更延续申请表 见附件11 10.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见附件12 11.行政许可代为申请委托书 见附件13 (二)审查与决定类 1.准予决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机构资质证书》) 见附件1 2.不予批准决定书 见附件14 3.送达回证 见附件15 (三)特别程序类 1.陈述申辩告知书 见附件16 2.陈述申辩笔录 见附件17 3.听证告知书 见附件18 4.听证权利公告 见附件19 5.听证笔录 见附件20 6.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 见附件21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鲁安职技申字(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申请资质等级”一栏填写 “丙级”。 6.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简介;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9)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10)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附件4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3)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4)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模拟评价报告。 6.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附件5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2.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3.“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4.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2)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 (3)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附件6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延续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5.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申请单位简介;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5)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6)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6.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附件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 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临兰安许字[ ] 号 XXXXXXXXXX公司: 本机关现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的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7.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8.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0.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申请人签字: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 临兰安许补字[ ] 号 :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所送的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1、 2、 3、 请你单位依照 第 条 款 项规定,将上述材料在 年 月 日之前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0539—8079195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9
附件10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建议向 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附件12 行政许可事项撤回申请书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于 年月日取得《办件受理通知书》(编号: ),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附件13
行政许可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申请。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4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 临兰安许可不准字[ ] 号 XXXXXX公司: 我局职业健康科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公司提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申请(受理编号: )。经现场勘验和审核: ,根据 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方式:8079195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审批机关一份,申请人一份。 附件15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
注:1、送达文书应交给受送达人或单位负责人,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代收; 2、如系代收,应注明其与受达人的关系; 3、如系邮寄送达,请收件人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寄回; 4、如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可实施留置送达;送达人可邀请非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说明情况,把许可文书留在其住处或办公场所,并注明情况和送达日期,即视为已经送达。 附件16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临兰安许可告字[ ] 号 : 因 申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申请,与你(单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力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告知。 本机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9—8079193 邮编:276000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附件17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陈述申辩人:(姓名: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 许可办理人员: 记录人: 告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本机关拟做出的许可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况)。你是否听清楚了? 答:听清楚了。 (以下记录陈述的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 许可办理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附件18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姓名: 利害关系人姓名: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 提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申请及有关材料,并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写明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9—8053088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19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公告 编号: 年月 日,本机关收到 提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申请。经本机关依法审查,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申请影响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均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必须是该申请影响范围内的其他人,且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2、由于该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若要求听证的人数超过6人,则由本机关在申请听证的人员中采取抽签的形式确定6名申请人参加听证会;若要求听证的人数不足6人,则如数直接参加听证会。 3、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时,需一并向本机关提交合法产权证明(承租人提供承租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利害关系人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还应当在听证会前向本机关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9—8079193 监督电话:0539—8079189 年 月 日 附件20 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 案 由: 时 间: 地点: 许可申请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许可利害关系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员 许可办理人员(审查人员): (按照听证实际进行顺序如实记录) 听证人员签名: 许可申请人签名: 许可利害关系人签名: 第 页,共 页。 附件21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申请,已于年月日受理。由于 原因,十五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延长十日,将于年月日前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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