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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2016-08-26    点击数:  
 索引号  rmzfbgs-09_E/2017-021300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索引号: rmzfbgs-09_E/2017-0213009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抽查情况
发布日期: 2016-08-26

3713020104504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业务手册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5-1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目 录

一、前言………………………………………………………5

二、审批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5

(二)实施机构………………………………………………5

(三)审批对象………………………………………………5

(四)审批依据………………………………………………5

(五)审批条件………………………………………………6

(六)审查材料………………………………………………8

(七)审批证件………………………………………………11

(八)审批时限………………………………………………11

(九)审批收费………………………………………………12

(十)审批咨询………………………………………………12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12

1.接收…………………………………………………………12

2.登记…………………………………………………………13

3.编号…………………………………………………………13

4.出具凭证……………………………………………………13

(二)受理……………………………………………………14

1.审核……………………………………………….…………14

2.补正材料…………………………………………….………14

3.受理决定…………………………………………….………14

(三)审查……………………………………………………14

(四)审批决定………………………………………………15

(五)决定书送达……………………………………………15

(六)审批流程图……………………………………………15

(七)决定公开………………………………………………15

(八)归档……………………………………………………15

四、投诉举报…………………………………………………15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与受理类…………………………………………17

(二)审查与决定类…………………………………………17

(三)特别程序类……………………………………………18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9

2.审批流程图………………………………………………20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1

4.申请材料接受凭证………………………………………25

5.补正材料通知单…………………………………………26

6.受理通知书………………………………………………27

7.不予受理决定书…………………………………………29

8.变更延续申请书…………………………………………30

9.撤回行政审批申请书……………………………………31

10.行政许可代为申请书……………………………………32

11.不予批准决定书…………………………………………33

12.送达回证…………………………………………………34

13.陈述申辩告知书…………………………………………35

14.陈述申辩笔录……………………………………………36

15.听证告知书………………………………………………37

16.听证权利公告……………………………………………38

17.听证笔录…………………………………………………39

18.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40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编码:3713020104504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监管科

(三)审批对象:在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上不包括易制爆物品、二类及以上易制毒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

(四)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4)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六)审查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在《危险化学品政务信息监管系统http://211.100.28.219/》进行网上申请,提交后在线打印,原件1份,纸质);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复印件1份,纸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纸质);

(7)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原件1份,纸质)。

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纸质);

(4)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纸质)。

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印件1份,纸质)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2)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原件1份,纸质)。

(3)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应当向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文件及申请书(在《危险化学品政务信息监管系统http://211.100.28.219/》进行网上申请,提交后在线打印,原件1份,纸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纸质);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纸质);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纸质);

申请人仅需要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未发生变更则不需要提交。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七)审批证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管理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1)窗口接收。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管理科,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57号,联系电话:0539—8079191。

(2)信函接收。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57号,邮编:276000,联系电话:0539—8079191。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台账。

3.编号

(1)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现场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现场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并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远程审核。书面核查意见报局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四)审批决定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打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取批准文件。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

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

不予批准

公开截止日期

业务联系人

时间

批准文号

时间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管理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管理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管理科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管理科和政策法规科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预受理类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见附件3

2.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见附件4

3.补正材料通知单

见附件5

4.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6

5.不予受理决定书

见附件7

6.变更延续申请表

见附件8

7.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见附件9

8.行政许可代为申请委托书

见附件10

(二)审查与决定类

1.准予决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见附件1

2.不予批准决定书

见附件11

3.送达回证

见附件12

(三)特别程序类

1.陈述申辩告知书

见附件13

2.陈述申辩笔录

见附件14

3.听证告知书

见附件15

4.听证权利公告

见附件16

5.听证笔录

见附件17

6.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

见附件18

附件1

附件2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审批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6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申请

受理

申请人提交

有关资料

危化科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

1天

危化科承办

1、提出承办意见

2、组织书面审查或现场勘察

3、写出核查意见

审核

批准

审核

批准

审核批准

局分管领导政务网上远程审核并签署批准意见

危化科发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发证

取证

申请人取证

2天

3天

核发证件

办理程序

文件传递

工作内容

承办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7)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4)安全评价报告。

承办机构: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科 服务电话:8079191

附件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 请 表

申请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经 办 人:

填 表日期:

经办人电话:

企业名称:

企业编号:

注册地址:

登记编号: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所属行政区:

企业类型:

非法人类别:

特别类型:

主管单位:

登记机关: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职工人数:

(人)

技术管理人数

(人)

安全管理人数

(人)

注册资本: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上年销售额:

(万元)

经营场所:

地址:

产权:

储存设施:

地址:

建筑结构:

储存能力:

产权:

申请经营

方式:

零售

主要管理制度名称

主要消防安全设施工、器具配备情况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状况

备注

安全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

安全评价机构电话: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剧毒化学品

品名

规模

用途

易制毒化学品

品名

规模

用途

成品油(液化气)

品名

规模

用途

其他危险化学品

品名

规模

用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处理意见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正副本载明内容

单位名称

企业

负责人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有效期

许可范围

批准经营方式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临兰安许字[ ] 号

XXXXXXXXXX公司:

本机关现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下列材料:

以上材料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申请人签字: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

临兰安许补字[ ] 号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所送的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1、

2、

3、

请你单位依照

项规定,将上述材料在 日之前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0539—8053088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专用章)

附件6

办件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办件编号:

你(单位)于 年月日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月日受理,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本办件应于 年月日办结。自即日起开始计算时限,如因故出现延期办结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您可以通过拨打兰山区安监局电话0539-8079191投诉电话:0539—8079180

兰山区安监局

年月日

注:领取决定时请出示本受理通知书。

办件受理通知书(窗口联)

办件编号:

:于 年月日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以受理。办件编号: ,查询密码: 。

本办件于 年月日受理,承诺时限6天(不含特别程序时间)。本办件应于 年月日办结。自即日起开始计算时限,如因故出现延期办结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单位)电话: 联系人:

投诉电话:0539—879180

兰山区安监局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附件7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建议向 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被许可人

地 址

许可项目

项目名称

联系人

电话或手机号码

变更

延续

内容

及其

理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行政许可事项撤回申请书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于 年月日取得《办件受理通知书》(编号: ),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撤回申请的原因(可附页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意见: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10

行政许可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1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

临兰安许可不准字[ ]

XXXXXX公司:

我局行政许可科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公司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受理编号: )。经现场勘验和审核: ,根据 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方式:8079191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审批机关一份,申请人一份。

附件12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收到时间

代收人(身份)及代受理由

见证人

备注

注:1、送达文书应交给受送达人或单位负责人,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代收;

2、如系代收,应注明其与受达人的关系;

3、如系邮寄送达,请收件人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寄回;

4、如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可实施留置送达;送达人可邀请非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说明情况,把许可文书留在其住处或办公场所,并注明情况和送达日期,即视为已经送达。

附件13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临兰安许可告字[ ] 号

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与你(单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力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告知。

本机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9—8079191

邮编:276000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附件14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 分至

地点:

陈述申辩人:(姓名: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

许可办理人员:

记录人:

告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本机关拟做出的许可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况)。你是否听清楚了?

答:听清楚了。

(以下记录陈述的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

许可办理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附件15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姓名:

利害关系人姓名: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 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及有关材料,并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写明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9—808079180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16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公告

编号:

年月 日,本机关收到 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经本机关依法审查,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申请影响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均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必须是该申请影响范围内的其他人,且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2、由于该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若要求听证的人数超过6人,则由本机关在申请听证的人员中采取抽签的形式确定6名申请人参加听证会;若要求听证的人数不足6人,则如数直接参加听证会。

3、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时,需一并向本机关提交合法产权证明(承租人提供承租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利害关系人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还应当在听证会前向本机关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联系人:顾艳杰

联系电话:0539—8058079191

监督电话:0539—8079180

年 月 日

附件17

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

案 由:

时 间: 地点:

许可申请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许可利害关系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员

许可办理人员(审查人员):

(按照听证实际进行顺序如实记录)

听证人员签名:

许可申请人签名:

许可利害关系人签名:

页,共 页。

附件18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已于年月日受理。由于 原因,六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延长十日,将于年月日前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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