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分类表(行政强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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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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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rmzfbgs-09_B/2017-0213011 |
公开目录 |
公开目录 |
发布机构 |
兰山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6-1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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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兰山区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分类表(行政强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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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rmzfbgs-09_B/2017-0213011 |
发布机构: |
兰山区政府 |
公开目录: |
抽查情况 |
发布日期: |
201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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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编码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廉政风险点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3713020304401 |
查封或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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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
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不予公开 |
0 |
2个,低 |
无 |
无 |
保留 |
2 |
3713020304402 |
封存、扣押不符合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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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2、《山东省实施<标准化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2004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四)封存、扣押违法标识、包装物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
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不予公开 |
0 |
2个,低 |
无 |
无 |
保留 |
3 |
3713020304403 |
封存、扣押不符合计量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设备和零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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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第三十四条:“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封存、扣押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设备和零配件。” |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
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不予公开 |
0 |
2个,低 |
无 |
无 |
保留 |
4 |
3713020304404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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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 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
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不予公开 |
0 |
2个,低 |
无 |
无 |
保留 |
5 |
3713020304405 |
查封、扣押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及主要部件 |
|
无 |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通过 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
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不予公开 |
0 |
2个,低 |
无 |
无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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