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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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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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rmzfbgs-09_B/2017-0213009 |
公开目录 |
公开目录 |
发布机构 |
兰山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6-1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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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兰山区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力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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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rmzfbgs-09_B/2017-0213009 |
发布机构: |
兰山区政府 |
公开目录: |
抽查情况 |
发布日期: |
201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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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编码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廉政风险点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3713021004401 |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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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九条:“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1个,低 |
无 |
无 |
保留 |
2 |
3713021004402 |
产品质量争议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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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12日国家技监局51号局长令颁布实施)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第十四条:“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第十六条:“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处理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认为需要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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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向社会公开 |
100 |
3个,中 |
无 |
产品质量争议属于本部门管辖,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被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 (四)申诉的日期。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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