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质监局专项计量授权服务指南 | ||||||||||||||||||||||||||||||||||||||||||||||||||||||||||||||||||||||||||||||||||||||||||||||||||||||||||||||||||||||||||||||||||||||||||||||||||||||||||||||||||||||||||||||||||||||||||||||||||||||||||||||||||||
2016-12-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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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20104404
行政许可
专项计量授权服务指南
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15-8-30 专项计量授权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2 (二)实施机构………………………………………………2 (三)申请主体………………………………………………2 (四)受理地点………………………………………………2 (五)办理依据………………………………………………2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预先指导………………………………………………6 (二)接收……………………………………………………6 (三)受理……………………………………………………6 (四)审查……………………………………………………7 (五)许可决定………………………………………………7 (六)决定书送达……………………………………………7 (七)流程图…………………………………………………7 三、法律救济…………………………………………………7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8 四、表单填写…………………………………………………8 申请书示范文本…………………………………………11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专项计量授权 编码:3713020104404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科 (三)申请主体:企事业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工作的授权;在区级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强制检定的授权。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科 (五)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主席令第28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三十条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六条 (六)办理条件 1. 符合计量授权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 2. 对申请面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的要求;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 3.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4. 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5. 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6. 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7. 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1.《计量授权申请书》(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2. 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内部计量技术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以企业法人名义提出申请的仅需提交营业执照,以企业法人内设机构名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内设机构成立文件,相关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3. 申请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4. 考核项目表(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5. 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6. 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考核记录(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总局令)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检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许可收费: 每个机构1000元(50项以下,含50项),5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49号)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财〔2014〕686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8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八)计量授权考核费。” (十)许可咨询: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咨询电话:0539-8165763 二、办理流程 (一)预先指导 申请人应登录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sdqts.gov.cn/),在线填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上传规定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对网上资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 1.接收:申请人到区质监局综合业务科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2.登记:区质监局综合业务科对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登录台账,并启动许可流程。 (三)受理 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自动向申请人账号和邮箱发送办理信息,生成相关文书,由区质监局综合业务科工作人员打印。由申请人到区质监局综合业务科领取书面文书。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由区质监局综合业务科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四)审查 区质监局委托临沂市计量检定所组织专家组到申请单位现场实施技术审查,形成现场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报告及相关审查材料上传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现场技术审查的同时,区质监局根据权限分工安排观察工作,并将《观察记录》上传审批系统。 (五)许可决定 区质监局根据市计量检定所的现场考核报告,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六)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区质监局综合业务科现场领取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在文书复印件签字归档。 (七)许可流程图(见附件1) (八)决定公开:许可结果在山东省质监局网站公开,公示网址为:http://124.128.202.203:8899/JYJCWEB/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区质监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区质监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负责对区质监局综合业务科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区质监局副局长, 电话:0539—8034963 电子邮箱:lanshanzhijian@126.com 信箱: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邮编:276000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临沂市人民政府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59号,联系电话:0539-8328114 (2)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联系电话:0539-8318508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 注: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计量机构授权业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考 核 申 请 书
申请机构名称: (盖公章) 申请机构负责人: (签字) 申 请 日 期: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理申请单位名称:
受 理 日 期: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 办 人 (签字):
一、 基本情况
二、承担(或申请承担)法定任务和开展(或申请开展)业务范围
XXX是XXX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主要承担建立和保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依法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和商品量净含量计量检验等法定任务;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检测。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7项。可开展的检定项目:1、燃油加油机2、旋翼式冷水表3、电子式单相电能表4、机电式单相交流电能表5、普通压力表、氧气表6、砝码7、机械天平8、数字指示秤9、模拟指示秤10、非自行指示秤11、砝码12、砝码13、电子天平14、心电图机15、机械天平16、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17、医用血压计(表)注:所有的检定项目都可以校准。校准项目:1、环境温度试验装置。检验项目:商品量净含量检验(长度、质量、计数)。
三、提供如下文件
1、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1份 2、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 1份 3、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 1份 4、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 1份 5、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 1份 6、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检验项目 1份 7、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 1份 8、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 1份 9、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1份 10、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 1份 11、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 1份 12质量手册 1份 13、程序文件目录 1份 14、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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