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质监局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
2016-12-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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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20104403 行政许可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业务手册
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15-8-30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业务手册
目 录 一、前言………………………………………………………3 二、许可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许可对象………………………………………………3 (四)许可依据………………………………………………3 (五)许可条件………………………………………………4 (六)审查材料………………………………………………5 (七)许可证件………………………………………………5 (八)许可时限………………………………………………5 (九)许可收费………………………………………………5 (十)许可咨询………………………………………………5 三、许可流程 (一)预先指导………………………………………………6 (二)申请……………………………………………………6 (三)受理……………………………………………………6 (四)审批……………………………………………………6 (五)决定书送达……………………………………………6 (六)许可流程图……………………………………………6 (七)决定公开………………………………………………6 (八)归档……………………………………………………7 四、投诉举报…………………………………………………7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与受理类…………………………………………8 (二)审查与决定类…………………………………………8 (三)特别程序类……………………………………………8 附件 1.许可证……………………..……………………………9 2.许可流程图………………………………………………10 3.申请表……………………………………………………11 4.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3 5. 考核合格证明 …………………………………………14 6. 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 …………………………………15 7.陈述申辩告知书…………………………………………16 8.陈述申辩笔录……………………………………………17 9.听证告知书………………………………………………18 10.听证权利公告 …………………………………………19 11.听证笔录 ………………………………………………20 12.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 …………………………………21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05 号)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许可要素、许可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许可要素 许可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许可依据、许可条件、审查材料、许可证件、许可时限、许可收费、许可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编码:3713020104403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科 (三)许可对象:在区级注册登记的企事业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申请。 (四)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五)许可条件 申请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据《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1. 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 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3. 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4. 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5. 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六)审查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 1.《山东省计量检定员(复查换证)申请书》; 2. 计量基础知识及法律法规、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证明; 3.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正反面,同时交验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 1寸(2.5cm)彩色证件相片; 5.《计量检定员证》(申请复核、增项需提交)。 (七)许可证件:《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证书》,有效期4年。见附件1 (八)许可时限 受理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许可收费: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许可咨询: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咨询电话:0539-8165763 三、许可流程 (一)预先指导。申请人登录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sdqts.gov.cn/),在线填写上传规定的材料。受理人对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审查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申请人向区质监局综合业务科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考试结果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三)受理。质监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四)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五)决定书送达: 1. 获取方式: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等手续到区质监局综合业务科领取。 2. 决定书类型:《计量检定员证》,本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六)许可流程图(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许可结果在临沂市质监局网站公开,公开网址:http://www.lyzj.gov.cn/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事项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由综合业务科具体办理人员负责整理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集中存放管理。逐步推行电子档案管理,实现无纸化办公。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区质监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区质监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负责对区质监局综合业务科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处理后,应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预受理类 1.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申请书(见附件3) 2. 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 3. 计量检定员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7) 4. 行政许可代为申请委托书(见附件9) (二)审查与决定类 1.准予决定(《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证书》)(见附件1) (三)特别程序类 1. 陈述申辩告知书(见附件11) 2. 陈述申辩笔录(见附件12) 3. 听证告知书(见附件13) 4. 听证权利公告(见附件14) 5. 听证笔录(见附件15) 6. 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见附件16)
附件1 计量检定员证
附件2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业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3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
说明:1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分新证、增项、复核三种类型,申请人应根据所选择的类型在方框前划 “√”。申请新证时不需要填写﹡检定员证号栏目;申请复核时不需要填写﹡从事本项目年限栏。 2 当填写的项目名称不能表达所从事的工作时,应当填写开展工作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号及名称。 3申请新证人员需提交1寸免冠彩照1张,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申请补换证,申请人需提交一寸免冠彩照1张;申请增项,申请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 附件4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
如需咨询,请与区质监局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 0539-8165763
年 月 日
领取人: 领取时间:
附件5 计量检定员考核合格证明 编号__________
注:1、考核类型分首次、增项、复查三种。组织考核单位应在所选择类型前的方框中划“√”。 2、﹡检定员证号首次考核时不需填写;﹡基础知识成绩增项时不需填写;当项目名称不能表达所从事的量传工作时,可以填写开展工作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号及名称。
附件6 行政许可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申请。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临兰质监许可告字[ ] 号 : 因 申请的 许可申请,与你(单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力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告知。 本机关联系人:吴冀新 联系电话:0539—8165763 邮编:276000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19号,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科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陈述申辩人:(姓名: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 许可办理人员: 记录人 : 告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本机关拟做出的许可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况)。你是否听清楚了? 答:听清楚了。 (以下记录陈述的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 许可办理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附件9 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编号:申请人姓名:利害关系人姓名: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 提出的 (XX许可)申请及有关材料,并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写明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特此告知联系人:吴冀新联系电话:0539—8165763(行政许可专用章)年 月 日
附件10
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公告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 提出的 许可申请。经本机关依法审查,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许可申请影响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均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必须是该许可影响范围内的其他许可所有人(含承租人),且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2、由于该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若要求听证的人数超过6人,则由本机关在申请听证的人员中采取抽签的形式确定6名申请人参加听证会;若要求听证的人数不足6人,则如数直接参加听证会。 3、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时,需一并向本机关提交合法产权证明(承租人提供承租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利害关系人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还应当在听证会前向本机关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19号,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科 联 系 人: 吴冀新 联系电话:0539—8165763 监督电话:0539—8034963 年 月 日 附件11 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 案 由: 时 间: 地点: 许可申请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许可利害关系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员 许可办理人员(审查人员): (按照听证实际进行顺序如实记录) 听证人员签名: 许可申请人签名: 许可利害关系人签名: 第 页,共 页。
附件12
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许可 申请,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由于 原因,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延长十日,将于 年 月 日前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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