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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3-09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5169-3-10_B/2017-121311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17-03-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建〔2017〕28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445169-3-10_B/2017-1213114
发布机构: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抽查情况
发布日期: 2017-03-09

兰山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商砼企业,各建设项目:

现将《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9日

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

实施方案

为加快开展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工作,强化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全面提升新形势下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管理,贯彻《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信息化综合管理为平台,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主体,应用信息管理技术、远程监控设备、PM10及噪声检测仪、起重机械智能检测仪,使施工现场透明化、标准化,实现实时监控、常态监管,简化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为建筑施工工地质量安全监管和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保障。

二、系统概况

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使用业务管理软件,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督管理。该系统集工程项目报建、现场监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推进、扬尘监管于一体,通过对施工现场的远程视频监控、PM10及噪声检测仪、起重机械智能仪等数据分析,实现对施工现场远程对话、现场办公、日常管理、实时监测以及下达相关指令书。同时,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类创优评先、诚信登记、招投标等进行备案,企业在网上办理相关手续、报送整改回复、约谈、通报等事项。

三、总体目标

在建项目在4月30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5月中旬前全部投入正常运行,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完成数字化系统安装并投入正常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登记开工。通过安装系统加强全区施工现场管理和控制,促进现场操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

四、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1.全区所有新建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安装远程监控设备、PM10及噪声检测仪、起重机械智能检测仪,并与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完成对接。

2.2017年4月30日前,市区(戈九路以东)和北城新区(汶泗路以南)的所有在建施工项目中未安装远程监控设备、PM10及噪声检测仪、起重机械智能检测仪的要完成补装,施工进度达到已进行主体验收的在建施工项目,完成视频监控设备和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对接与调试。

3.2017年5月15日前,兰山区各乡镇(戈九路以西,汶泗路以北)所有在建施工项目完成远程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未进行主体验收的在建施工项目要完成视频监控设备和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对接与调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系统安装工作。各企业要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督促各施工项目对照细则、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视频监控、PM10及噪声检测设备、起重机械智能检测仪与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等各项工作;建设项目要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将系统安装工作视为当前和长期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来做,确保做快、做实、做到位。

(二)发挥主体积极性。此项工作以建设项目各方为主体,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坚决贯彻落实方案要求。

没有按时完成系统安装对接的项目要逐个登记并说明原因,直至安装调试合格为止;兰山区住建局对于新建项目未安装远程监控设备、PM10及噪声检测仪、起重机械智能检测仪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对于没有按本方案时间节点完成系统安装对接的项目和单位将采取停工、约谈、扣分等相关处理措施。此项工作将作为一票否决项,纳入2017年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年终考核。

本方案同样适用于各商品混凝土企业,请兰山区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对照方案,一并执行。

附件: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细则

附件:

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兰山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伤亡事故,加快推进兰山区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建设,结合兰山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指应用PM10及噪声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起重机械智能仪对建设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场容环境、作业条件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远程指挥、现场办公,包括视频采集、数据传输、编解码、终端监控、录像、对讲、日常监管计划推送、指令下达等。

第三条

系统是对工程建设相关各责任主体履行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责任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系统的管理、系统的应用监督,各建设项目负责主体系统相关设备的安装、与兰山区住建局系统的对接联网。

第五条

在兰山区住建局报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连入兰山区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兰山区住建局管理。

1.施工现场联网要求:工地程序专用宽带不小于20Mbps,宽带连接率要在20M以上,能保证数字信息传输的质量和效果。

2.施工现场对管理主机的要求

对能接入平台的管理主机可直接接入,不能接入平台的管理主机应予以更换。

8路:接入64Mbps,储存64Mbps,转发64Mbps;

16路:接入128Mbps,储存128Mbps,转发128Mbps;

32路:接入200Mbps,储存200Mbps,转发200Mbps;

支持8M/6M/5M/4M/3M/1080P/1.3M/720P IPC分辨率接入

支持2*4K/4*4M/8*1080P/16*720P解码,最大支持16路视频回放

支持1路VGA,1路HDMI,支持VGA/HDMI视频同源输出

至少支持1个内置SATA接口,单盘容量支持10T,可配置成单盘,支持SSD

支持IPC音频1路输入,支持语音对讲1路输出,支持PC通过NVR与网络摄像及进行语音对讲

无(可定制4进2出的报警板,报含1路12V1A输出)

支持2个USB接口(1个前置USB2.0接口、1个后置USB3.0接口)

支持2个千兆以太网口

支持即时回放功能,支持预览图像与回放的电子放大

支持一键添加摄像机显示监控画面

支持远程管理IPC功能,支持对前段IPC远程升级

支持远程零通道预览功能

支持乐橙云远程云升级,支持主动注册功能

支持客流量统计,热度图,人脸检测,绊线入侵,区域入侵,物品遗留,快速移动,人员聚集,徘徊检测等前智能功能。

第六条

在兰山区住建局报建的建设工程,必须应用视频监控系统,接受兰山区住建局管理。

(一)施工现场摄像机安装:

1.在施工现场的作业面、料场、出入口、仓库、围墙或塔吊等重点部位应安装监控点,监控部位应无监控盲区;

2.在需要监控固定场景(如出入口、仓库)的位置,宜安装固定式枪机;

3.在需要监控大范围场景(如作业面、料场等)的位置,宜安装匀速球机;

4.施工现场的重点监控部位如需要在低照度环境下采集视频信号,应采用红外摄像机、低照度摄像机或配备人造光源,人造光源的最低照度不低于1001X;

5.摄像机应满足工作温度在-30℃-65℃之间,工作相对湿度在5%-95%之间的要求。

(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数量

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1.建筑面积20000平米以下的,不少于6个监控点;

2.建筑面积20000平米以上且50000平米以下的,不少于8个监控点);

3.建筑面积50000平米以上,按施工现场实际进行增加监控点。

(三)视频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及要求

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应选取能反映出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能基本显示场容场貌、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施工状况。

1.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应能基本显示主要监控区域;

2.深基坑工程的监控点应确保能够观察到大门口进出车辆的冲刷情况,并能够覆盖操作面。

3.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3个摄像头,监控点应设置在塔机顶端、生活区、大门口等处。塔吊(人货梯、井架)、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及加工区等关键位置应作为主要监控区域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4.安装在大型机械设备上的监控设备的拆除应与机械设备的拆卸同时进行,其他视频监控设备原则上需在工程基本完工后方可拆除;

第七条

在兰山区住建局报建的建设工程,工程在戈九路以东和汶泗路以南范围内的,必须应用PM10及噪声检测设备,接受兰山区住建局管理。

(一)PM10及噪声检测设备安装的技术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1.PM2.5:检测范围0-999ug/m³ 分辨率:1ug/m³ 精准度:±10%

2.PM10:检测范围0-1999ug/m³ 分辨率:1ug/m³ 精准度:±10%

3.TSP(全尘)检测范围0-19999ug/m³ 分辨率:1ug/m³ 精准度:±10%

4.噪音:30db-130db 分辨率:0.5db精准度:±1.5%

5.有喊话功能

(二)PM10及噪声检测设备安装数量

PM10及噪声检测设备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每个工地具体数量不应少于1台。

(三)PM10及噪声检测设备安装部位及要求

1、PM10及噪声检测设备安装位置应选取能检测数据最准确、最合理有利位置,能基本检测到施工现场PM10及噪声状况。

2、PM10及噪声检测设备安装应与工程开工同时进行,设备原则上需在工程完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第八条

在兰山区住建局报建的建设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起重机械的,必须应用起重机械智能仪设备,接受兰山区住建局管理。

(一)起重机械智能仪安装的技术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1.塔机:可以对塔机的重量、力矩、高度、幅度、四方位倾角运行参数实施监测及控制,具备操作人员远程识别,立体防碰撞功能,智能区域保护功能,系统远程升级,系统软件升级免校准功能,远程开关机功能。

2.施工升降机:可以对重量,四方位倾角运行参数实施监测及控制,轿箱人员抓拍系统,重量智能采集系统,操作人远程识别功能,系统远程升级,系统软件升级免校准功能,远程开关机功能,轿箱人员图像显示功能。

(二)起重机械智能仪设备安装数量

原则上要求每台起重机械安装起重机械智能仪设备具体数量不应少于1台。

(三)起重机械智能仪设备安装部位及要求

1、起重机械智能仪安装部位由起重机械安拆检测公司根据实际确定安装位置;

2、起重机械智能仪应与机械设备的安拆同时进行;

第九条

在兰山区住建局监督管理的工程应于工程开工之前,委托由兰山区住建局认可的具有系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PM10及噪声检测设备、起重机械智能仪设备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安装,以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有效,保证数字准确,保证信息化平台质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兰山区住建局办理施工备案时,应当将视频监控设备、PM10及噪声检测设备、起重机械智能仪设备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兰山区住建局。凡未提供委托书(合同)的,兰山区住建局不予施工备案,并且禁止开工。

第十一条

本细则同样适用于兰山区各商品混凝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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