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兰山区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核查工作的通知 | ||||||||||||||||||||||||
2017-05-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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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我局建筑节能工作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确保建筑节能效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节能检测、评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核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自2017年4月1日起,兰山区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核查。 二、工作要求 兰山区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核查工作由临沂市兰山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兰山区建筑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三、工作内容 项目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合格后,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持《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及相关施工资料,向兰山区建筑节能办公室申请建筑节能认定。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建筑节能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合格后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文件。建筑节能认定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新型墙体专项基金返还的依据。经检测、核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要求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暂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组织竣工验收。 四、保障措施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节能认定时,必须提供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对未经节能检测、核查的或检测、核查不合格的项目,兰山区建筑节能办公室将不予受理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质监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新型墙体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执行中若有问题或异议,请及时与兰山区建筑节能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069615。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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