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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7-08-25    点击数:  
 索引号  gsxzgl-09_A/2017-0828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gsxzgl-09_A/2017-0828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抽查情况
发布日期: 2017-08-25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临沂市兰山区诺美百货商行发布违法广告一案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临沂兰山区诺美百货商行2017年4月份新注册成立,主要在网上销售三清茶,三清茶属于食品,当事人在网上使用了“三清茶除口臭,好喝更有效”、“去除口臭快速高效,喝一杯口气清新,一周期去除”、“权威评价、专家验证”、“评审委员会专家、教授一致鉴定认为:该茶组方合理、有效成分高、功效显著”等用语,同时还用消费者作出的评价以及他们的照片做证明,广告内容是三清茶生产厂家设计号发过来的数据包,当事人直接采用的;没有广告费用,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网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网上截图三张证明当事人在网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017年7月5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兰工商听告字[2017]23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经营规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及《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改正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宣传;并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辖区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以致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公告送达。

联系人:王晓 姚东辉。联系电话:820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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