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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2018-03-13    点击数:  
 索引号  00452810-1-06_B/2018-031300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林业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  2018-03-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林字[2018]4号
 标题  兰山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452810-1-06_B/2018-0313002
发布机构: 兰山区林业发展中心
公开目录: 抽查情况
发布日期: 2018-03-13

局属各科室、站,寨外林场,各镇街林业站,兰山经济开发区林业站: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我局已将“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取消,为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我局制定了《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山区林业局

2018年3月9日

兰山区林业局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取消后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将“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取消,为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制定《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二、监管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第三条: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审批”事项。

三、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

(三)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四)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一)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三)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木材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监督检查措施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对年度采伐的地块进行检查,检查伐区的作业质量,查看凭证采伐、超证采伐、无证采伐等情况,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对申请材料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核查企业木材运输证台帐,掌握企业木材运输情况,与企业实际入库出库木材数量核对,核实企业经营加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三)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对信用不良的企业,作出相应的措施。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五)监督检查情况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参加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的诚信公约,加大随机抽查行动及违反违规行为处理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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