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2021-06-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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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万秋,男,75岁,汉族,身份证号:372801******8315 你未经本局批准,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郝埠村加油站东擅自设置医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随案件移送的药品、器械;2、罚款陆万元人民币。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卫医罚字〔2021〕第4004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0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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