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第二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 ||||||||||||||||||||||||
2018-06-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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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8〕30号 李强: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闵沂墩村 经营者:李强 2018年5月22日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废旧电表壳粉碎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粉碎的废旧电表壳等下脚料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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