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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第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2018-07-1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18-000002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18-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7月份第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18-0000022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查处结果
发布日期: 2018-07-16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8〕16号

临沂市兰山区源金木业板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F95D1X8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雷

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8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9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土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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