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第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 ||||||||||||||||||||||||
2018-09-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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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8〕57号 何江峰: 厂名:临沂市兰山区沂宝塑料制品厂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沙埠庄村 经营者:何江峰 2018年7月31日,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经营临沂市兰山区沂宝塑料制品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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