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第三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 ||||||||||||||||||||||||
2018-11-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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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8〕88号 山东尚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T8PU8C 地址:兰山区鼎成工业园A0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峰 2018年10月24日,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泥(HW08 900-249-08)、地面冲洗废水(HW49 900-041-49)、废弃包装袋包装桶(HW49 900-041-49)、硒鼓墨盒(HW12 900-299-12)、破损电池泄露液(HW31 421-001-31)、含碱喷淋废水(HW31 900-421-31)和含铅废面纱(HW31 421-001-31)等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8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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