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2023-06-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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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其刚,男,汉,身份证号码:372833********0638 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诊所备案凭证》,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11日擅自在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中医院对过金润大厦405室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拟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临兰卫医证保决字〔2023〕第5005号)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兰卫医罚告字[2023]第5005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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