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2023-09-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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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京存,男,汉,身份证号码:371325********6931 你(单位)未取得任何行医资质在临沂兰山滕怀泽诊所擅自为患者刘家轩、田振龙、齐翠萍进行临床诊断并为进行静脉输液治疗,收取费用为620元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提出听证。2023年8月31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经听证,对违法所得620元人民币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予以撤销。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裁量标准【一般】的规定,拟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及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数额的一倍)。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卫医罚字〔2023〕第2002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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