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明白纸 | ||||||||||||||||||||||||
2023-12-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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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遴选科技型中小入库企业,作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开展精准帮扶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整体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二、申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奖励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44号)文件精神,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行四项支持措施: 1.协助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引导银行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2.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暨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参赛资格,竞赛优胜企业给予资助。 3.对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补助支持。 4.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享受创新券、小升高、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企业研发财政补助等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2023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企业申报集中的月份将适当增加公示批次。本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五、申报流程 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评价工作流程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填报、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取得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入库登记编号。 六、责任科室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联系人:刘中慧、郑龙 联系电话:8198560 地址: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4号楼25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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