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临兰人社罚决字[2023]第03-002) | ||||||||||||||||||||||||
2023-12-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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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翔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临兰人社监询字[2023]第03-24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通知书》(临兰人社令字[2023]第03-118号)要求到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号:“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现场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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