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金中管(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 ||||||||||||||||||||||||
2024-01-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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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审服撤字〔2024〕4号 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金中管(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金中管(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金中管(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转发秦皇岛金管干部培训中心申请函1份;秦皇岛金管干部培训中心提供的申请函、万子健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印章鉴定、笔迹鉴定)、秦皇岛金管干部培训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假冒“秦皇岛金管干部培训中心”直接、间接所出资企业名单(至2023年9月20日)、金中管(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档案复印件;2.金中管(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份,申办营业执照档案中的《金中管(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复印件、“秦皇岛金管干部培训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复印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复印件、归档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3.现场笔录1份。 金中管(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此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破坏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安全,属于违法情形。 因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和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关于拟撤销金中管(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2年11月9日金中管(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设立登记。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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