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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域禁止非法改变耕地用途和弃耕抛荒的公告
2024-04-2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fczzf/2024-000027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方城镇  发布日期  2024-0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全域禁止非法改变耕地用途和弃耕抛荒的公告
索引号: lanshanqufczzf/2024-0000276
发布机构: 兰山区方城镇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4-23

耕地是粮食的命脉,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就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撂荒和耕地用途管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耕地既要保数量、又要保质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镇耕地数量持续减少,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不让一块耕地撂荒,管制耕地种植用途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

依据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一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4、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2021〕11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变耕地用途,

依据如下: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耕地 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2、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2021〕11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种植桉树、木本水果、草皮的,以及种植多年生及木本植物,如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等,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是我们赖以吃饭的家底。我们要切实履行维护耕地种粮属性的义务,共同守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千方百计搞好撂荒耕地复耕复种,不误农时,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种满种足责任田,管护好“口粮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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