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山东瑞恒木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 | ||||||||||||||||||||||||
2024-04-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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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审服撤字〔2024〕16号 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山东瑞恒木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 山东瑞恒木业有限公司: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你单位在2022年5月25日取得的变更登记中,变更岳开志(身份证号码:372823*****611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根据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1321民特11号判决,岳开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单位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因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已于2024年3月21日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和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关于拟撤销山东瑞恒木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告知书》,你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山东瑞恒木业有限公司2022年5月25日变更登记。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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