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 关于全面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的公告 | ||||||||||||||||||||||||
2024-07-01 点击数: | ||||||||||||||||||||||||
|
||||||||||||||||||||||||
|
||||||||||||||||||||||||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备案工作的通知》(临交便字〔2022〕43号)、《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对象 在兰山区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小微型客车,是指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 本公告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三、备案事项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车辆使用性质、车辆品牌型号、车辆注册信息、车辆核定载人数等。 四、备案条件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五、备案所需材料 (一)新备案企业。 1.备案相关。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2)《小微型租赁企业车辆信息表》(见附件2);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企业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 2.企业相关。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服务架构,管理、服务人员花名册; (4)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服务投诉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 (5)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材料; (6)车辆调配人员花名册。 3.车辆相关。 (1)检验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2)车辆保险购买单据(必须购买交强险,提倡购买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3)提倡报送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相关材料。 (二)变更备案事项企业。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办理变更备案时应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变更备案事项申请表》(见附件4),同时提供变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和车辆备案。 2024年6月1日起,新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 2024年6月1日前已经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但未进行备案或者备案情况不符合本公告的,应当在2024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登记。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服务机构在兰山区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和车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我局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移交处罚。 (二)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租赁经营服务。 1.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2.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留存有关信息。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3.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 4.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5.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不得使用10座及以上客车提供租赁经营服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6.其余事宜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三)退出市场的应按规定报告并注销业务。 截至2024年6月1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汽车租赁经营服务”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现已终止且未来不再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请于2024年7月1日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注销有关业务。 2024年6月1日后新备案或变更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暂停或终止分时租赁的,还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六、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交通发展服务中心综合业务室(兰山区羲之路207号,羲之路与陶然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夏);8:30—12:00、13:30—17:00(冬)。 业务咨询电话:0539—8126237。 附件: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信息表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备案承诺书。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变更备案事项申请表 5.备案流程图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 2024年7月1日
|
||||||||||||||||||||||||
附件【附件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附件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信息表.xlsx】 附件【附件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备案承诺书.docx】 附件【附件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变更备案事项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5-备案流程图.pdf】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pdf】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