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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和加强安全管理的公告
2024-07-02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zfcj/2024-000009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07-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实行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和加强安全管理的公告
索引号: lanshanquzfcj/2024-0000091
发布机构: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7-02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服务规范指引(试行)》《临沂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服务标准》规定和有关要求,兰山区将区内8家液化气站整合为1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临沂兰燃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瓶装液化气经营,进行统一配送服务,对用户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相关法规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之规定,以及山东省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强化燃气本质安全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3〕7号)关于燃气企业整合、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的要求,兰山区对液化气站进行了规模化整合,促进高质量发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统一配送。

二、统一配送要求

兰山区液化气用户使用气瓶,由区内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实行统一配送到户,禁止用户自提气瓶。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配送服务流程,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和台账,严格送气服务人员管理,提高配送服务质量。

三、液化气瓶产权置换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个人产权的气瓶属非自有气瓶,应统一置换成燃气经营者自有产权气瓶,交纳气瓶押金后,方可购气用气,之后不再收租赁费、检测费,可随时退瓶。

四、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配送服务人员必须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按照标准一次性查清查全部隐患,杜绝反复查、反复存在问题现象,减少对用户的干扰。用户应当主动配合检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且不按照安全要求整改的用户,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拒绝为其供气,并向用户开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完成并复检合格后,恢复配送。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开展个性化增值服务,推动安全隐患联防联控和综合治理。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信息,需同步上报燃气主管部门。

五、严格按照燃气经营区域经营,严禁跨区供气

经营企业严格按照燃气经营区域经营,兰山区区域范围内由区内液化气公司供气,周边等其他县区不得在兰山区开展液化气经营,送气工不得跨区送气。兰山区区内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用气服务,由兰山区区内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提供。

六、提高服务质量

配送服务人员要按规范和标准开展送气服务,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宣传安全用气知识。严禁利用送气工身份开展个人商业活动,进行商品推销、承揽业务,开展与送气无关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允许燃气公司持证人员入内送气,对违规送气人员进行劝阻,并向区住建局举报。

七、做好宣传,确保配送落实到位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专班成员单位,兰燃液化气公司、各物业公司,各社区、村居等,要组织上门服务,发放明白纸、彩页,利用微信群、公众号等宣传统一配送服务,做到家喻户晓,支持统一配送,配合安全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用气。

附件:兰山区液化石油气服务网点

兰山区城镇燃气(管道设施)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

  
附件【附件:兰山区液化石油气服务网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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