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临沂市良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 ||||||||||||||||||||||||
2024-07-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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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审服撤字〔2024〕17号 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临沂市良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临沂市良尚商贸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周星星(身份证号码:332522*****1945)向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你单位在2017年5月1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中,公司监事系冒用周星星的身份信息,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临沂市良尚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此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破坏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安全,属于违法情形。 因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已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和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关于拟撤销临沂市良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告知书》,你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7年5月19日临沂市良尚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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