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临兰人社强催告字[2024]第03-036号) | ||||||||||||||||||||||||
2024-07-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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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铭远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临兰人社处决字[2023]第03-02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孙彬工资25649元,王统如工资22782元,王瑞工资30255元,袁和凤工资23805.90元,刘晓静工资17650.37元,高静静工资3752.06元,闫忠芹工资14535.35元,孙廷雷工资28455元,李永祥工资25694.45元,王永秀工资7500元,孙文亮工资4000元,葛梦迪工资16108.30元,李月国工资9850元,刘依林工资4694.45元,武彦青工资9163.07元,靖宏伟(男)工资15645.87元,唐秀杰工资942.31元,张钰杰工资8865.19元,包文静工资7462.68元,闫志鑫工资2940元,王震震工资480元,孟秋池工资7267.99元,孙国栋工资1111.11元,赵祥工资13818.51元,凌思幻工资8431.07元,王广杰工资10683.42元,陈俞颖工资28104.02元,韩姗秀工资17914.05元,吴垒清工资2308元,解祥飞工资9457.78元,马兰工资30366.45元,靖宏伟工资21728.33元,共32人工资431422.11元。 如到期仍未履行,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兰山区社会治理中心院内2号楼110室 联系电话:0539-8312859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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