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临兰人社强催告字[2024]第03-043号) | ||||||||||||||||||||||||
2024-09-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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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铭远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临兰人社处决字[2024]第03-00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张钰杰工资27170.22元、陈文征工资6806.27元、范慧莹工资6818.22元、赵祥7382.58元。 如到期仍未履行,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兰山区社会治理中心院内2号楼110室 联系电话:0539-8312859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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