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2024-09-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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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杨敏,女,汉,身份证号码:371312********6261 你(单位)未办理《诊所备案凭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五条 裁量标准【一般】,本机关拟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兰卫医罚告字[2024]第4002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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