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2024-11-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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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荣,女,汉,身份证号码:371312********5329 你(单位)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裁量标准[一般]情形的规定,拟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及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数额的一倍)。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卫医罚字〔2024〕第4004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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