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2024-11-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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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女,汉,身份证号码:371312********6261 你(单位)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二款、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五条 裁量标准【一般】的规定,拟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及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数额的一倍)。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卫医罚字〔2024〕第4002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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