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临兰人社处决字[2024]第04-101号) | ||||||||||||||||||||||||
2024-11-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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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拖欠兰山区泉府公馆项目农民工工资3412536.83元。你单位认可上述工资数额,但未及时支付。该案现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五日内支付兰山区泉府公馆项目农民工工资3412536.83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临兰人社处决字[2024]第04-101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2号楼111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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