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宾馆酒店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
2025-04-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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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宾馆酒店等场所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及洗浴中心等(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在经营中使用或为消费者提供洗发水、沐浴露、洗手液、护发素、润肤露、牙膏等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提醒告诫: 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一)应查验的具体内容: (1)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供货者是生产企业的还应当查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合规; (2)查验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息 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或下载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查询(国产牙膏查询:https://hzpba.nmpa.gov.cn/ygcx/; 进口牙膏查询:https://hzpba.nmpa.gov.cn/jkcx/)核对标签信息是否一致,禁止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 (3)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4)如果是进口化妆品,还需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应记录的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可以采取书面或电子记录的形式,内容包括:所购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附:进货查验记录样表) 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可追溯,不能随意编造、篡改。 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产品标签必须符合要求 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并落实以下要求: (1)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应具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2)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不得标注适应症、医疗术语等内容。 严禁自行分装化妆品 经营主体不得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严禁擅自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提供给客人使用,不得更改产品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等。 严禁经营和使用过期化妆品。 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温度、湿度要求贮存化妆品;应当定期检查化妆品有效期,若发现变质或者过期的化妆品,应立即下架,不得继续经营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 若因化妆品质量问题引发消费者投诉或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并主动配合开展化妆品安全事件调查。 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且证明不知违法,可免除行政处罚。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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