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自稳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 ||||||||||||||||||||||||
2018-08-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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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吴自稳,男,汉,身份证号码:412825********2537 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与金坛路交汇向东300米路北巷内擅自经营金源浴池自2017年10月15日至今,并使用关文军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肆仟元人民币。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催告书》(临兰卫公催告字〔2017〕第G805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监督所领取行政处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0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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