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办理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事项类别 |
服务 对象 |
环节和流程 |
申请材料及数量 |
承诺完成时限 |
办理成本 |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 |
是否为“全区通办”事项 |
是否为受委托办理事项 |
备注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1 |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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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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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3 |
1、申请人向兰山区农业局提交申报材料。 2、兰山区农业局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 3、具备许可条件的,审批通过,核发许可证;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许可证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复印件1份,纸质);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6.品种特性介绍(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
1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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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植物产地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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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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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3 |
1.申请与受理; 2.现场勘验; 3.出具审批决定书。 |
申请与受理环节(1件): 农业植物检疫申请书在线表单1份。 |
3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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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植物调运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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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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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兰山区农业局植物检疫机构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3.审查:兰山区农业局植物保护站派出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报意见,签发《调运检疫合格证》或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 4.通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调运检疫合格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版1份)。 2.产地检疫申请书(原件纸质版2份)。 |
2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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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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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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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兰山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3.审查:具体业务科室派出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报意见,签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 4.通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纸质3份);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基本情况材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复印件纸质3份);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复印件纸质3份);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电子版),(复印件纸质3份); 5.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纸质3份);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3份); 7.产地检疫证明(复印件纸质3份)。 (以上材料均要原件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退回) |
1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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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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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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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兰山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3.审查:具体业务科室派出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报意见,签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 4.通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纸质3份);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基本情况材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复印件纸质3份);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复印件纸质3份);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电子版),(复印件纸质3份); 5.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纸质3份);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3份); 7.产地检疫证明(复印件纸质3份)。 (以上材料均要原件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退回) |
1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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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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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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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 |
一、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1.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农药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纸质版2份、电子版);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版2份、电子版);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版2份、电子版);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纸质版2份、电子版);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纸质版2份、电子版);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纸质版2份、电子版);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纸质版2份、电子版); 8.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纸质版2份、电子版)。 以上申请材料所需要的复印件,申请人还应该提交原件,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后返还其原件。 |
2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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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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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3713000702601 |
行政确认 |
3 |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兰山区农业局种子站提交申请书材料,获取材料受理凭证; 2.受理人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组织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制作现场鉴定书; 4.交付现场鉴定书,种子管理机构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5.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上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农作物种子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书(纸质版原件1份,或电子版1份) |
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田间现场鉴定时间) |
专家鉴定费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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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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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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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3 |
1.申请人向兰山区农业局提交申报材料; 2.兰山区农业局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 3.具备条件的,审批通过;不具备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纸质); 2.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纸质);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原件1份,纸质)。 |
1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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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药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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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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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3 |
1.申请人向兰山区农业局提交备案申报材料; 2.兰山区农业局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验; 3.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具备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纸质); 2.设立企业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纸质); 3.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
1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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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仅从事食用菌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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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事食用菌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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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3 |
1.申请:申请人到兰山区农业局报送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3.备案登记; 4.存档。 |
1.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2.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3.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照片(复印件1份,纸质和电子版); |
3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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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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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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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2 |
1.申请人到兰山区农业局具体业务科室报送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3.备案登记; 4.存档。 |
1.《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中介组织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3.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4.中介组织章程(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5.备案申请由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必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纸质)。 |
3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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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农村筹资筹劳方案的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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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筹资筹劳方案的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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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3 |
1.申请人到兰山区农业局具体业务科室报送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3.出具复审意见。 |
1.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2.项目工程预算方案(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3.乡镇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4.《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5.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或决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
7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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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村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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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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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3 |
1.需要调整土地的土地承包者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调田申请; 2.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户调整承包土地的申请,分析了解调田理由、意向和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通过实地走访、查看,掌握农户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具体情况。将拟用于调整地块的现状、四至位置、面积等统计清楚; 3.村民委员会把适当调整的方案、理由、坐落、面积等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与会人员签名并存档备查; 4.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将调整方案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把土地适当调整的有关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和兰山区农业局审批; 5.镇街人民政府和兰山区农业局接到村民委员会关于土地适当调整的申请后,派专人到土地调整的所在村实地调查,了解调整理由是否合理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情况,全面核查材料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核对村民代表名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批准,材料不完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明情况后退回申请; 6.镇街人民政府和兰山区农业局把土地调整的有关事情、内容及调田当事人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调田双方,并发送《调田通知书》。村民委员会按照批准文件,现场落实调田事项,并依法完善农村承包管理手续。 |
1.承包经营者的姓名、住址、家庭状况(原件3份,纸质版); 2.调整土地的理由和目的(原件3份,纸质版); 3.调整土地的面积和四至位置(原件3份,纸质版); 4.调整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总数或全村总户数(原件3份,纸质版); 5.同意调整土地的村民数或村民代表数(原件3份,纸质版); 6.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或决议(原件3份,纸质版); 7.同意调整土地的村民代表签名(原件3份,纸质版)。 8、镇街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9、村土地调整实施方案(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
1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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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村干部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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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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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2 |
1、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镇街党委政府文件形式出台的具体标准的文件; 2、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予以备案,审核不通过,予以退回。 |
以镇街党委政府文件形式出台的具体标准的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
7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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