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普通柴油销售监管的通知 | ||||||||||||||||||||||||
2018-06-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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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油站: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普通柴油销售监管工作,强化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和临沂市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柴油销售监管的通知》(临油联字〔2018〕5号)要求,坚决杜绝以普通柴油代替车用柴油销售行为,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燃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兰山区辖区范围内,除农村加油站外,城区、国道、省道、乡镇驻地加油站均不得销售普通柴油。自2018年6月30日起,兰山区区域内城区、国道、省道、乡镇驻地加油站不得销售普通柴油,站内严禁出现普通柴油标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车用柴油标准进行油品抽检工作;同时签订《禁售普通柴油承诺书》;严格落实所售所有油品进销油台账,务必站内留存,以备检查。 二是兰山区辖区范围内,销售普通柴油的农村加油站,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燃料。销售普通柴油的农村加油站,明确标注所售普通柴油标识(如:0号普通柴油);同时签订《严禁以普通柴油代替车用柴油销售承诺书》;严格落实所售所有油品进销油台账,务必站内留存,以备检查。 三是销售普通柴油加油站名单和禁售普通柴油加油站名单将由临沂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于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接受社会监督。凡不在允许销售普通柴油范围内的加油站,严禁销售普通柴油;凡允许销售普通柴油的加油站,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燃料。如有违反,严肃查处。 临沂市兰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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