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2018-04-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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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女,28岁,汉,身份证号码:371324********1946 本局已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文峰山路与济南路交汇西秀水湾沿街医疗场所内使用诊断桌、口腔综合治疗椅、盐酸利用卡因、玻璃离子水门汀等药品器械为患者进行疾病诊断、拔牙、洗牙等口腔医疗活动自2017年09月18日至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175052)上载明的物品;2、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卫医罚字〔2017〕第5018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监督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0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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