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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2018-02-01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5190-9-09_E/2018-0205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金雀山街道  发布日期  2018-0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索引号: 00445190-9-09_E/2018-0205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金雀山街道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18-02-01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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