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殡葬市场清理规范告知书 | ||||||||||||||||||||||||
2018-02-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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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殡葬市场环境专项清理活动。 一、对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和扎彩、冥币、金砖、银砖、元宝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进行清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丧葬用品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由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将丧葬用品放在店铺内,不得悬挂放置到店铺外。 四、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凡从事生产经营棺木、扎彩、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自即日起必须停止生产、经营。望广大业户按照上述规定,自觉停止生产、销售棺木,规范经营殡葬用品等,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兰山区移风易俗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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