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 ||||||||||||||||||||||||
2018-02-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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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禁止在我街道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金雀山街道辖区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节日期间和重点地区的巡逻,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对未经批准占道经营以及其他流动摊贩销售孔明灯的,由社区安监办、各城管分队负责查处。 四、各社区、中小学、幼儿园要将禁止燃放孔明灯作为社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社区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做好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并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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