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催缴通知书 | |||||||||||||||||||||||||
2018-01-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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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杰: 本机关2017年6月20日发出第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17年7月5日前将罚款缴至建行兰山区支行(红旗路64号)。但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建行兰山区支行(红旗路64号)缴纳罚款55000.00元和依法加处的罚款544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3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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