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雀山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公告 | ||||||||||||||||||||||||||||
2018-11-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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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确保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精准化,切实做好我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奠定基础,做好光荣牌悬挂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进行采集。 二、采集范围、采集对象、采集内容 本人户籍在兰山区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其他优抚对象,共12类相关人员,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ー)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方式及时间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等方式进行采集,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 集中采集2018年11月30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 本人到户籍所在街道指定地点采集:
四、信息采集的方法: 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 信息采集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如退役证遗失的,则需提供本人退伍档案中《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单位、武装部门公章;如退役证、本人档案都无法查找的,需村委会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承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8)个人退役证件遗失的,可以通过加盖档案机关公章的《退役登记表》,或证明其退役身份的其他抚恤补助等证件来登记采集; 对于相关证件遗失、无档案记载、无法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应经熟悉情况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材料,并通过与公安、人武、民政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 不接受战友之间互证身份方式; 确定无法证明身份的原则上不采集。 同时现场采集个人电子照片。(大小:300kb以下,JPG格式) 五、几点说明 (一)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不作为采集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二)对开除军籍人员一律不予采集,除名的退役士兵可以采集。 (三)请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申报,以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咨询电话:街道民政办:0539-6372829 街道武装部:0539-8307833 街道人社所:0539-6375685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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