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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2018-11-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wjj/2018-000004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8-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索引号: lanshanquwjj/2018-0000040
发布机构: 兰山区物价局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18-11-30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部门:兰山区物价局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3713020700401

涉案、涉纪、涉税财物价格鉴定(认定)

3713020700401-001

1.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

1.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国清〔2000〕3号)第四条:“(一)保留机构、性质不变。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保留,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只设一个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各级政府价格部门为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若价格鉴证机构没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专业人员,则应通过相关专业机构聘请相应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的物品以及涉案的其他物品。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需要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的行为。”

3.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务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2008年6月发改厅〔2008〕1392号)第二条:“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国家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该项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机关

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向申请人公开

3100

4个,高

涉纪、涉税及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不收费。非刑事案件价格鉴证费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国库,收费依据: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2001年11月鲁财综〔2001〕62号)第二条:“价格鉴证费按以下标准收取:对标的物价格鉴证总值不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按3%收取,一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收取,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1%收取,2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2004年3月鲁财综〔2004〕16号)第一条:“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l.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的,l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3.标的物签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二款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第二条:“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1.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标准收取;2.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3.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

保留

3713020700401-002

2.涉纪财物价格认定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中纪发〔2010〕3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

1

3713020700401-003

3.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4月发改价格[2010]770号)

第一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工作和价格工作的关联性日渐紧密,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需求日显迫切。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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