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通告 | ||||||||||||||||||||||||
2018-12-0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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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事项清单的通知》(临兰政办字〔2018〕101号)的要求,现取消《2018年兰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兰政办字〔2018〕44号)中规定的以下两项证明: 1. 亲属关系证明(兰山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在学校片区的,祖孙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 村居小产权房权属证明(兰山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家庭住房一致,均在学校片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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